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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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州市圣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盘州市圣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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