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用于申请支付令)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次数:875次

申请书

(用于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货币或给付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金额必须明确具体。

事实和理由

债权的发生和存在是根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到期债务的具体数额……。以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欠付货款案为例:×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合同订立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进行结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价款××××元,至今,已超过了约定的付款期限,但被申请人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据此,特想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请求依法按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价款人民币×××元。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说明】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支付令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首部

文书名称书写为“申请书”

2、当事人

提出支付令申请所依据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债权人是申请人,相对应而言,债务人就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应以户籍登记的为准,如果有曾用名的,还应注明曾用名),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机关颁发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族别,籍贯(申请人的出生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居住地(通常的说也叫住所地,分为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长期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就写明长期居住地,长期居住地指户籍所在地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书写时应从省级民事区划一直往下写,精确到村<居>组或网格门牌号比如“贵州省盘州市乐民镇小黄草坝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按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填写),联系电话(应该是自己长期使用的电话,并随时保持电话处于可接通状态)。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申请人处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按实际的书写,尽量明确具体,便于受案单位送达有关法律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独立的社会信用代码,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据实书写),联系电话(一般情况下应该书写单位办公室的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实践中,很多人不懂得那种情况下称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他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如果该组织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有限责任主体的主要“领导人”就称之为负责人),写明具体的行政事职务(比如:系××公司执行董事、××乡(镇)人民政府镇长)。

被申请人(具体写法与申请人同)

如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在写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后,另起一行书写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如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可以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书写方法与申请人相同),如:委托代理人张三,并参照申请人身份信息的书写方法写明有关内容。如果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执业证号,如“委托代理人张三,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3、请求事项

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

4、事实和理由

概括地讲,债权的发生和存在是事实,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便是申请支付令的理由。具体说来,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叙述:

写明债权标的物是金钱还是有价证券,以及数额;债权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约定的归还期限;有无债权文书及有争议

说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支付的标的物不存在互相折抵计算的问题。

说明债务已到偿还期限,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追索,被申请人应当偿还,且有偿还能力,但是被申请人不予偿还的经过。

引用法律条文,作为提出申请的依据。

5、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书写受案人民法院的全称,如×××人民法院。申请人根据文书范本在最末端签名捺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年月日。

6、有关督促程序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三十一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四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四十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百四十一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第四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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