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769次

文书格式

民事起诉状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用)

  

原告(案外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职业,居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职业,居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第三人(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职业,居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说明书要求书写)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停止对执行标的物……(具体财产)的执行活动,解除对……的(冻结或查封)措施;

2.(请求确认权利的,写明:)……。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对×××诉××ד……纠纷”一案作出(×××)×××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处理结果“……”(引用原文)。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号民事裁定,对×××(具体的执行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原告发现后,以执行标的物为原告所有,执行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执行标的物为原告所有的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文书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六)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七)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1、首部

文书首部应写明“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原告身份情况(是提出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姓名(应以户籍登记的为准,如果有曾用名的,还应注明曾用名),性别,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机关颁发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族别,籍贯(原告的出生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居住地(通常的说也叫住所地,分为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长期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就写明长期居住地,长期居住地指户籍所在地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书写时应从省级民事区划一直往下写,精确到村<居>组或网格门牌号比如“贵州省盘州市乐民镇小黄草坝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按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填写),联系电话(应该是自己长期使用的电话,并随时保持电话处于可接通状态)。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原告处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按实际的书写,尽量明确具体,便于受案单位送达有关法律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独立的社会信用代码,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据实书写),联系电话(一般情况下应该书写单位办公室的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实践中,很多人不懂得那种情况下称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他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如果该组织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有限责任主体的主要“领导人”就称之为负责人),写明具体的行政职务(比如:系××公司执行董事、××乡(镇)人民政府镇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有关身份内容的书写方式与原告同。

被告/第三人(被申请执行人),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列为被告,如果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列为第三人。具体身份的书写方式与原告相同。

如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在写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后,另起一行书写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如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可以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书写方法与申请人相同),如:委托代理人张三,并参照申请人身份信息的书写方法写明有关内容。如果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的,可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执业证号,如“委托代理人张三,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3、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一般表达为“1、请求依法停止对执行标的物……(具体财产)的执行活动,解除对……的(冻结或查封)措施;2、依法确认案涉财产(只能是执行标的物,而且对物的表达必须明确清楚)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根据实际情况书写,另外,如果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须将具体的权利写清楚,如抵押权、留置权、使用权……)”。

4、事实与理由

总体要求:事实与理由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表述方式因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案件自身的特殊情况而定,尽管如此,仍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就是围绕诉讼请求这个目标,进行叙事,展开充分的说理,并援引有利于实现诉讼请求目的的法律规范,做到“我的要求是有法可依的”。语言文字要规范,避免只有极少部分人才能看懂的方言土语,语言表达尽量做到言简意赅,既要把必要的事叙述清楚,又要避免过分冗长而显得“啰嗦”,法律文书属于实用性文章,避免过多没有实际意义的渲染,更不能出现侮辱、谩骂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不能跑题。

此类案件应叙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争议案件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或调解的的事实,写明写明具体的文号,人民法院对案涉标的物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原告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且被驳回(写明驳回裁定的具体文号),原告对案涉执行标的依法物享有权利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执行人对原告执行异议申请的态度……。

注意:在起诉状中不能涉及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涉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不服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以案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5、尾部

致送的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管辖属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零四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管辖,因此,执行异议起诉只能向执行法院提出,具体书写方式为“……人民法院”。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就是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份数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数+1份。

末端“起诉人”处由原告签名捺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另外,很多文书范本都在尾部写了“证据及来源,证人及有关身份状况”,其实这没有必要,为了方便起见,免得过后麻烦,可以在起诉前将所有证据全部按一定的顺序归类装订,并以表格形式作出证据清单,写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等内容,并作为证据首页进行装订,例表如下:


证据清单

在原告张三诉李四、王五执行异议纠纷案中,原告张三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如下表):

序号证据名称原件/复印件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备注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颁发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一式三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人民法院作出证明李四与王五讼争案件的处理结果一式三份
3民事裁定书(注明案号)复印件人民法院作出证明人民法院对案涉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的事实一式三份
4民事裁定书(注明案号)复印件人民法院作出证明原告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的是好事一式三份
5购物发票及清单复印件货物销售商开具证明原告对执行标的物享受所有权的事实一式三份
………………………………


填表说明:一般情况下,将证据进行归类,按顺序列明,以本案为例:1、证明身份方面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2、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书;4、原告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能阻止执行方面的证据以及确认前述放那边的其他证据。

6、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如不服收执行异议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不涉及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8、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的一般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二十七条  [起诉期限]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起诉期限和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别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第三百零七条  [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确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举证责任分配]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以高效、敬业的优秀律师团队,秉承“专业领先、运筹制胜”的精神,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名字
手机
邮箱
内容
验证码
logo-white

Copyright ©http://www.qianweiLawyer.com/ 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黔ICP备2021005410号-2  贵公网安备52022202000140号

技术支持:富海万企科技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收集整理,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删除内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