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657次

文书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籍贯,工作单位,居住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要姓名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籍贯,工作单位,居住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要姓名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需要写明提起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与理由

……(围绕着请求事项阐述事实,并进行充分说理)。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文书说明]

1、首部

文书名称应当写明“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主体,指的是与案涉民事法律关系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死亡的,该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继受其权利义务的人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姓名(应以户籍登记的为准,如果有曾用名的,还应注明曾用名),性别、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机关颁发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族别,籍贯(原告的出生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居住地(通常的说也叫住所地,分为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长期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就写明长期居住地,长期居住地指户籍所在地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书写时应从省级民事区划一直往下写,精确到村<居>组或网格门牌号比如“贵州省盘州市乐民镇小黄草坝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按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填写),联系电话(应该是自己长期使用的电话,并随时保持电话处于可接通状态)。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原告处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按实际的书写,尽量明确具体,便于受案单位送达有关法律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独立的社会信用代码,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据实书写),联系电话(一般情况下应该书写单位办公室的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实践中,很多人不懂得那种情况下称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他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如果该组织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有限责任主体的主要“领导人”就称之为负责人),写明具体的行政职务(比如: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具体写法与原告同)

第三人,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列第三人,一般只有在原被告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与案外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将该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的身份情况书写方法与原告同。

如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在写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后,另起一行书写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如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可以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书写方法与申请人相同),如:委托代理人张三,并参照申请人身份信息的书写方法写明有关内容。如果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执业证号,如“委托代理人张三,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至于如何表达,因案涉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别各有不同,不可能千篇一律,说到底就是原告寄希望于通过诉讼实现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确定具体的内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诉讼请求表述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利息××,诉讼代理费××元,合计××元;判决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表述方式因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案件自身的特殊情况而定,尽管如此,仍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就是围绕诉讼请求这个目标,进行叙事,展开充分的说理,并援引有利于实现诉讼请求目的的法律规范,做到“我的要求是有法可依的”。语言文字要规范,避免只有极少部分人才能看懂的方言土语,语言表达尽量做到言简意赅,既要把必要的事叙述清楚,又要避免过分冗长而显得“啰嗦”,法律文书属于实用性文章,避免过多没有实际意义的渲染,更不能出现侮辱、谩骂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不能跑题。

民事诉讼案件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划分,概括的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语言文字力求规范,简洁,避免只有极少部分人才能看懂的方言土语,语言表达尽量做到言简意赅,既要把必要的事叙述清楚,又要避免过分冗长而显得“啰嗦”,法律文书属于实用性文章,避免过多缺乏实际意义的渲染,更不能出现侮辱、谩骂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不能跑题。

5、尾部

致送的人民法院,应该是案涉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对民事诉讼审判管辖问题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书写起诉状可以根据这些法条中规定的具体情况对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法条附后)。具体书写方式如文本格式。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就是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份数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数+1份。

最后,很多文书范本都在尾部写了“证据及来源,证人及有关身份状况”,其实这没有必要,为了方便起见,免得过后麻烦,可以在起诉前将所有证据全部按一定的顺序归类装订,并以表格形式作出证据清单,写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等内容,并作为证据首页进行装订,例表如下:


                                                                                                                                       证据清单

                                                                                                     在原告张三诉李四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张三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如下表):

序号证据名称原件/复印件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备注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颁发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一式二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买卖合同书复印件原被告双方订立证明案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成立的事实一式二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3收货清单复印件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证明原告履行交付约定货物的事实一式二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4欠条复印件复印件被告出具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是事实一式二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5货款催收回执复印件被告出具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的事实一式二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


填表说明:一般情况下,将证据进行归类,按顺序列明,以合同纠纷为例:1、证明身份方面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2、合同或证明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或生效方面的证据;3、履行合同方面的证据;4、被告违约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方面的证据等。

若有关案件事实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书写方法,详见《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

6、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民事诉讼诉受案范围及审判管辖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写民事起诉状时根据下列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判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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