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用)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695次

文书格式

民事起诉状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用)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籍贯,工作单位,居住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要姓名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告(原审原告)……(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书写方法如前)。

被告(原审被告)……(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书写方法如前)。

……

诉讼请求

明确写明诉请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如全部撤销,就表述为“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如只要求部分撤销,就表述为“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第×项”;如要求变更的,表述为“请求依法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第×项变更为……”)。

事实和理由

××诉×ד××纠纷”一案,××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作出(××××)××××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结果为“一、……;二、……等等”,原判决年月××日,××人民法院对××诉×ד……纠纷”一案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所涉及……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阐明具体的关系),该案的受理和审判的过程原告全然不知,××人民法院也未依法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处理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在受理该案后未依法通知,的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并写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结果(处理结果引用原文)。……(写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实,引用对应的法律条款,充分阐述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文书说明]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述两类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首部

文书名称应当写明“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民事诉讼的主体,指的是与案涉民事法律关系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死亡的,该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继受其权利义务的人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姓名(应以户籍登记的为准,如果有曾用名的,还应注明曾用名),性别,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机关颁发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族别,籍贯(原告的出生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居住地(通常的说也叫住所地,分为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长期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就写明长期居住地,长期居住地指户籍所在地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书写时应从省级行政区划一直往下写,精确到村<居>组或网格门牌号比如“贵州省盘州市乐民镇小黄草坝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按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填写),联系电话(应该是自己长期使用的电话,并随时保持电话处于可接通状态)。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原告处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按实际的书写,尽量明确具体,便于受案单位送达有关法律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独立的社会信用代码,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据实书写),联系电话(一般情况下应该书写单位办公室的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实践中,很多人不懂得哪种情况下称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他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如果该组织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有限责任主体的主要“领导人”就称之为负责人),写明具体的行政职务(比如:系××公司执行董事、××乡(镇)人民政府镇长)。

被告(具体写法与原告同)

第三人,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列第三人,一般只有在原被告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与案外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将该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的身份情况书写方法与原告同。

如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在写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后,另起一行书写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如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可以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书写方法与申请人相同),如:委托代理人张三,并参照申请人身份信息的书写方法写明有关内容。如果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的,可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执业证号,如“委托代理人张三,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4、诉讼请求

这类案件并不常见,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诉讼请求的表达也有自身的特殊性。诉讼请求的书写的第一个问题就要否定已经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一般表达为“请求依法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尽管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但和一般民事起诉一样,诉讼请求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

5、事实和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表述方式因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案件自身的特殊情况而定,尽管如此,仍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就是围绕诉讼请求这个目标,进行叙事,展开充分的说理,并援引有利于实现诉讼请求目的的法律规范,做到“我的要求是有法可依的”。主要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原告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到原审案件的诉讼(不知道诉讼而未能参加,或者申请参加未获准许,或者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或者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原因就行,后两种原因,须举证证明;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语言文字要规范,避免只有极少部分人才能看懂的方言土语,语言表达尽量做到言简意赅,既要把必要的事叙述清楚,又要避免过分冗长而显得“啰嗦”,法律文书属于实用性文章,避免过多没有实际意义的渲染,更不能出现侮辱、谩骂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6、尾部

致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的法定情形之一,是普通民管辖的例外。直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具体表达为“×××人民法院”。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就是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份数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数+1份。

最后,很多文书范本都在尾部写了“证据及来源,证人及有关身份状况”,其实这没有必要,为了方便起见,免得过后麻烦,可以在起诉前将所有证据全部按一定的顺序归类装订,并以表格形式作出证据清单,写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等内容,并作为证据首页进行装订,例表如下:


证据清单

在原告张三诉李四、王五“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纠纷”案中,原告张三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如下表):

序号证据名称原件/复印件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备注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颁发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一式三份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原告与××村民委员会订立证明原告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式三份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县人民政府颁发同上一式三份
4现场图片5张复印件现场拍摄证明被告李四以案涉生效判决为依据使用案涉土地,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一式三份
5判决书复印件××人民法院提供证明在原告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将本属原告的土地判归被告王五,损害原告合法利益的事实一式三份
………………………………


填表说明:一般情况下,将证据进行归类,并按类别进行排序:1、证明身份方面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2、非本人过错无法参加原审诉讼的证据;3、原告对案涉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据;4、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调解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处理结果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方面的证据等

7、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也就是说起诉是受时间限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8、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例外

虽然客观上第三人非本人过错未参加诉讼,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结果也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了排除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9、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一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二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股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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