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劳动法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1169次

黔威律师向您介绍劳动法

案件的法律适用

在实践中,单位想要任免职工职务、变更职工岗位,有以下三种方式方法:

1.通过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办法。

2.当劳动者不能胜任从事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教育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曾明确指出,“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那么毕业生们在签署后如果不愿意前往该企业了,签署后就意向企业给予的待遇存在争议了,如何处理呢?企业在签署后,又取消相应的校招岗位,又如何处理呢?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指导意见》(26条),对于涉疫期间工资待遇作出明确答复,同时也给企业的确定了一个纾困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均明确了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程序、异议程序、告知程序及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规范,而我接受咨询较多的也是企业方,观点也都是:“我们有书面规定,当然能处罚。”而实质上企业规章制度的生效需要具备法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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