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813次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时间,族别,工作单位,职业,住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工作单位,职业,住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

原审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行政职务)

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号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下称原判/裁定),特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对……一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判/裁定,改判/裁定为“……”。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行政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书写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1、首部

首部是法律文书的名称,应书写为“行政再审申请书”

2、当事人

再审申请当事人包括不服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提出再审申请的人,为申请人;与再审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审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与再审请求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审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一)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姓名(应以户籍登记的为准,如果有曾用名的,还应注明曾用名),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机关颁发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族别,籍贯(原告的出生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居住地(通常的说也叫住所地,分为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长期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就写明长期居住地,长期居住地指户籍所在地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书写时应从省级行政区划一直往下写,精确到村<居>组或网格门牌号比如“贵州省盘州市乐民镇小黄草坝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按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填写),联系电话(应该是自己长期使用的电话,并随时保持电话处于可接通状态)。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原告处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按实际的书写,尽量明确具体,便于受案单位送达有关法律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独立的社会信用代码,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据实书写),联系电话(一般情况下应该书写单位办公室的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实践中,很多人不懂得那种情况下称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是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法人,他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如果该组织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有限责任主体的主要“领导人”就称之为负责人),写明具体的行政事职务(比如:系××公司执行董事、××乡(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审诉讼地位,指的是在神效法律文书中的地位,如原审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有多个申请人的,依次列明。

(二)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身份情况书写与申请人同。

(三)原审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与申请再审的请求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在写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后,另起一行书写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如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可以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书写方法与申请人相同),如:委托代理人张三,并参照申请人身份信息的书写方法写明有关内容。如果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执业证号,如“委托代理人张三,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3、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是再审申请人希望通过申请实现的目的,旨在希望从程序方面进入再审,改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实现自己想要的结果,以规范的法律用语表达出来,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如“请求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给付一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判,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金15万元’”。

4、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部分是支持请求事项的根据,要围绕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论述,具体需要根据案件自身的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叙事和说理:(一)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受理,却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二)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三)是否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有错误;(五)原审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从而影响公正的审判;(六)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七)是否存在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况;(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是否存在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综合要求:语言文字力求规范,简洁,避免只有极少部分人才能看懂的方言土语,语言表达尽量做到言简意赅,既要把必要的事叙述清楚,又要避免过分冗长而显得“啰嗦”,法律文书属于实用性文章,避免过多缺乏实际意义的渲染,更不能出现侮辱、谩骂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不能跑题。

5、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应该是贵案涉再审申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再审申请只能向作出案涉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提出。

申请书末端“申请人栏”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捺印,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并写明年月日。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将所有证据按一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证据和诉讼材料清单。样表如下:


证据清单

在……一案中,申请人张三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如下表):

序号证据名称原件/复印件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备注
1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复印件证件主管机关颁发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一式二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申请人出具同上一式二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3授权委托书及函件原件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事实一份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人民法院作出证明原审法院裁判、调解书已经做出并生效的事实一式二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5其他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


6、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具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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