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用)
文书格式
行政答辩状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用)
答辩人名称(被诉行政机关),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
因原告×××不服答辩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号)……(行政行为的种类名称)提起的行政诉讼,答辩人针对原告的起诉作如下答辩:
……。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文书说明]
1、首部
书写为“行政答辩状”
2、答辩人。直接写明被告单位全称和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然后,再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3、案由部分
主要写明对原告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进行答辩。具体表达为“因原告×××不服答辩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号)……(行政行为的种类名称)提起的行政诉讼,答辩人针对原告的起诉作如下答辩:”。
4、答辩的具体内容。答辩的论点和论据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大体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就案情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须明确提出,予以纠正,以正视听。
(2)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处理进行答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条规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答辩方法:
①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的,则明确指出原告起诉无理。必须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情事实,列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适当摘引其相应的条款,进行辩驳,说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确的。
被告如果是复议机关,还须阐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根据及其对原告是否有利。
②认为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欠缺的,先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部分,根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和法规进行答辩,然后再实事求是地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意见。
③已经发现或者认识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属不当的,在答辩状中不再进行答辩,可以直接承认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请求正确,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受诉人民法院将对该项行政诉讼暂停进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出撤诉。届时,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诉,也将根据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诉讼请求。
(3)就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答辩
①如果起诉状指责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这种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应当依法据理予以驳斥。
②如果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发觉时,应当明确予以提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诉前有其特定的必经程序。对于法定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一次或者两次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必要的申请复议程序,或者是虽经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诉讼的,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当摘引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指出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
(4)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和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部分撤销,还是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答辩状中举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并摘引其相应的条款,以供受诉人民法院参考;根据情况需要,也可以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其相应的条款加以复印,连同答辩状附送受诉人民法院。
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栏书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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