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诉讼)保全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用)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次数:1032次

诉前(诉讼)保全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用)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籍贯,工作单位,居住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要姓名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籍贯,工作单位,居住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要姓名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数额、所在地等内容,尽量实现保全标的的特定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或即将诉诸人民法院,案涉基础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性金额……,恐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影响今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于情况紧急,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保全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金额、所在地等内容,尽量特定化),申请人自愿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承诺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错误、或申请人败诉而致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自愿以担保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文书说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首部

文书名称,如果提起保全申请是在基础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提起诉讼前,就书写为“诉前保全申请书”,如果是在诉讼中,就书写为“诉讼保全申请书”。

2、当事人

提出保全申请的乙方为申请人,可能实时一定行为或其他原因,是判决安安一致性或造成申请人损失的一方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情况的书写方法按文书格式列明。

如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还应当在写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后,另起一行书写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如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可以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书写方法与申请人相同),如:委托代理人张三,并参照申请人身份信息的书写方法写明有关内容。如果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执业证号,如“委托代理人张三,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3、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是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希望实现的目的,在表达上必须明确具体,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具体书写应按文书格式,写明保全的具体财产(包括财产的品类、名称、性质、数量、数额、所在地等能够让保全标的特定化的内容),以及对应的保全措施,比如银行存款,适宜以冻结的方式,动产适宜以查封或扣押的方式,不动产适宜采取查封的方式……。

4、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是实现请求目的的根据,主要围绕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事纠纷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即将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方面叙事和说理,并依法提供担保。如果在申请保全之前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基础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则承诺如案件败诉或申请错误致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愿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属于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还需承诺因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致损失发生的过错赔偿责任。

5、尾部

致送法院,诉讼或诉前保全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书写按文书格式姓名受案人民法院的名称。

最后,在末端的申请人处签名捺印或加盖单位公章,别难过写明具体年月日。

6、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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