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用)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次数:1074次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用)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籍贯,工作单位,居住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申请人的,要姓名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族别,籍贯,工作单位,居住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申请人的,要姓名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裁决,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裁决的处理结果(引用原文逐项写明),至今,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超过了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裁决载明的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却拒不按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据此,特申请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文书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里所称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仲裁裁决等,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1、首部

文书名称应书写为“申请执行书”

2、当事人

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条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人为被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身份情况书写格式按文书格式书写。

当事人具体身份情况的书写要求:就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如实书写。

3、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是提出执行申请希望实现的目的,具体书写方法按照文书格式的要求,就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结果进行书写。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生效判决书为例,表述为‘请求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支付价款×××元;案件受理费×××元……’,为避免歧义,尽量引用生效法律文书处理结果的原文。

4、事实和理由

阐明通过处理作出法律文书(写明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案号及法律文书名称),具体处理结果,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超过履行期限,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5、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根据该法条规定的管辖选择自设较为合适的法院递交申请材料。

致送法院,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如文书格式写明“×××人民法院”;

最后,在申请人落款处由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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