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4-02 浏览次数:720次

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这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规定,关于该规定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1)约定大于法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2)第二款中的“可以”不是“应当”,不具有强制性。(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即“定额”,在性质上属于政府指导价。

此外,本文分享三个经典案例的裁判规则。

1、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有约定并不排斥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14号民事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前述司法解释虽然强调在合同具有相关约定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但并未禁止人民法院通过委托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数额。实际上,涉案鉴定意见采用的计价标准,正是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标准。因此,金河湾公司仅以涉案合同已经约定计价标准为由,主张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错误,依法不予支持。

2、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58号民事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应遵从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不能达成一致参照政府指导价确定的原则。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如果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就应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计价标准来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可以理解为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等的标准额度,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随行就市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3、合同约定了包干价,但工程未完工合同即解除,对于已完成工程造价应通过鉴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68号民事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5月11日,东源宝晟公司与惠州东江公司签订的《广晟·xx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合同总价包干60018000元(按建筑面积31823平方米计算)。前述合同未就涉案工程所包含的分部或分项工程相应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逐一作出具体约定。所以,在工程没有完工即予解除的情况下,因合同就已完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缺乏相应的具体约定,实际无法适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计算已完工程的价款。虽然从理论上讲,根据已完工程占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比例将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款进行折算,确定已完工程价款似更符合合同约定。但建筑工程各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非常复杂,从造价角度确定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即使专业机构亦非绝对可行。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意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时,东源宝晟公司并未提出按此方式进行鉴定的要求。二审期间,其虽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但惠州东江公司明确表示认可一审鉴定结果,不同意亦不配合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无法实际进行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建筑行业交易习惯,在鉴定结果基础上对已完工程部分造价酌情下浮15%,实际上已经考虑了合同双方关于限制工程造价的意图。因此,东源宝晟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总包干价,系针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范围外工程虽然出具了签证资料,但就此部分工程造价总体上存有较大争议。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鉴定结果径行认定合同范围外已完工程相应价款,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附辽东湾管委会与北方建设公司、辽东湾分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1年4月12日,辽东湾管委会与北方建设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拟合作项目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东湾分院,2011年10月项目工程主体封顶,2012年10月项目工程交钥匙。合作项目估算不低于5亿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工程总价的确定:工程总价由工程建安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构成;工程建安费用执行辽宁省现行定额及相关建经政策,费率标准执行工程类别标准及调整系数,技术措施费和措施项目费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材料价格执行标准必须经甲方(辽东湾管委会)委托的造价机构询价,甲方询价小组确认后乙方(北方建设公司)采购。人工、机械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按实找差。施工期间如遇主要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格与市场价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确认价格;财务费用:甲方因分期付款须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财务费用(资金利息),作为乙方的投资报酬或资金成本的弥补。财务费用的计算基数不包括甲方每月已支付部分,支付时间按合同约定。财务费用自投入资金日开始起算,至甲方还清全部款项为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按实际发生状态双方协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方式:原则上按合作项目总额(暂定5亿元)的50%支付工程款,余款通过土地解决。2.5亿元以内的,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合同金额5%的预付款,其后均按月工作量支付35%的进度款,余款以土地抵偿。2.5亿元以后的,均按月工作量支付65%的进度款,余款以土地抵偿。甲方为本协议的拟合作项目的合同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2011年10月27日,辽东湾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部长王作田经辽东湾管委会授权代表辽东湾分院(发包人)与北方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北方建设公司承包建设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东湾分院工程,总用地面积127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7497.515平方米,主要建设门诊楼、住院楼及其所属配套设施等。承包范围:土建、室内外装饰、空调、消防、电梯、庭院及污水处理系统等总承包交钥匙工程。工期:2011年10月28日开工,2012年12月31日竣工。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总价款暂定675802694.57元。最终结算按发包人委托的中介造价机构及上级审计部门实际审核的结果为准,如发生设计变更,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后,确定实际竣工工程量。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按施工期间发包人询价小组及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进行调整。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融资贷款到账前按合同额的5%预付,开始到账后按20%预付。工程进度款:融资贷款到账前,已完工程造价未超过2.5亿元时,按当月造价的35%支付,超过2.5亿元时,按当月造价的65%支付,余款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融资贷款开始到账后,按当月造价的65%支付。工程结算款:工程最终结算依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认定结果上来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30日内一次付清。防水工程保修期5年,其他工程为2年。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但需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材料、设备询价单,待发包人7日内确认后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确认)方可采购。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子、碎石等材料以施工期间经济区询价小组及承包单位共同确定的价格进行调整。上述材料以外的主材及设备(空调、电梯、消防及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由发包人确定标准,双方共同确认价格。上述合同签订后,北方建设公司即开始组织工程施工。

2012年4月3日,辽东湾管委会印发《关于调整盘锦沿海经济区施工企业人工费支付标准的批复》(辽滨管[2012]58号)。批复内容为:经济发展部,你部报送的《关于调整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施工企业人工费支付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将经济区内施工企业工人费用支付标准由《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中普工、技工日工资单价53元/工日、68元/工日、78元/工日的支付标准调整为力工80-100元/工日、技工150-200元/工日。

2012年5月5日,辽东湾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部长王作田经辽东湾管委会授权代表辽东湾分院(甲方)与北方建设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协助甲方进行项目融资贷款,辽东湾管委会负责提供贷款抵押土地,贷款月利率不得超过1.2%,贷款一切财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协助甲方融资,乙方将部分垫资并保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所垫资金甲方将给予一定的财务费用,财务费用的月利率为1.2%)。施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按甲方要求,竣工日期提前至2012年8月31日。乙方因赶工期所增加的费用,按双方现场确认的施工方案及现场签证计入结算。

2013年8月27日,辽东湾新区综合办公室印发第42期《会议纪要》。纪要载明:2013年8月27日,辽东湾管委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东湾分院工程人工费调整有关事宜。会议决定:人工费调整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款第二项之约定和《关于调整盘锦沿海经济区施工企业人工费支付标准的批复》(辽滨管[2012]58号)为依据,人工费调整为力工100元/工日,技工200元/工日,辽宁省造价总站人工费调整指数不再计取。人工费超出定额部分不参加取费,以每月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进行调整。此次人工费调整仅限于本工程。辽东湾管委会城市建设局副局长东滨等代表有关单位参加了此次会议。

2013年11月9日,辽东湾分院致函北方建设公司:由你公司施工总承包的案涉工程已接近尾声,但由于弱电工程严重影响该工程的整体交工使用,经我院研究决定,弱电工程作为总承包追加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

2013年11月12日,辽东湾分院与北方建设公司签订《弱电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将弱电工程作为总承包追加项目承包给北方建设公司,工程总包干价3990万元。双方明确,该补充协议为《施工合同》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补充,未列明事宜(如付款方式等)均按原合同和补充协议执行。

2013年11月,案涉工程竣工。2013年11月28日,门诊医技楼、综合楼、2号住院楼、宿舍楼通过初步验收,辽东湾分院同意接收。2013年12月28日,辽东湾分院开诊。2014年3月31日,1号、3号住院楼通过初步验收,辽东湾分院同意接收。

上述工程实际使用后,北方建设公司向辽东湾管委会移交了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附随资料。辽东湾管委会审核后将相关结算资料移交盘锦市审计局。2014年7月18日,盘锦市审计局委托中成建正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

2016年7月28日,在中成建正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期间,北方建设公司因与辽东湾管委会、辽东湾分院在材料、设备价格、人工费调整、审核期限过长等问题上发生争议,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016年9月27日,在本案证据交换期间,辽东湾管委会将中成建正咨询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盘锦市审计局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作为诉讼证据提交一审法院和其他当事人。该报告的审核结论为案涉工程结算审定值551457673元。

2016年11月2日,经北方建设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咨询公司)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7月8日,博兴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一:本工程总造价为561813413元;鉴定结论意见二:本工程总造价为610880997元。博兴咨询公司在鉴定说明中注明:鉴定结论一,依据辽住建发[2011]5号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调增13元/工日。另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施工期间平均人工费调整指数为31%;鉴定结论二,依据辽东湾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标准,人工日工资单价调整为力工100元/工日,技工200元/工日,辽宁省造价总站人工费调整指数不再计取,人工日工资单价超出定额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鉴定结论意见一和意见二的材料价格:有认价单的,按认价单计算材料设备价格;无认价单的,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刊盘锦市施工期间所在季度的平均价格计算;网刊上没有的材料,参照施工当期市场价格。

上述鉴定意见送达后,北方建设公司、辽东湾管委会和辽东湾分院分别提出了书面异议意见。针对双方的书面异议,博兴咨询公司经复议后分别作出了书面回复。在书面回复的基础上,博兴咨询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一》:鉴定结论意见一工程总造价调整为563839346元;鉴定结论意见二工程总造价调整为611743986元。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一》送达后,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专门组织了庭审质证,博兴咨询公司鉴定人员针对北方建设公司第二轮提出的8项异议意见和辽东湾管委会、辽东湾分院第二轮提出的5项异议意见进行了当庭答复。

经过第二轮质证复议,案涉工程造价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一》的基础上,还有以下几个争议项需要调整:

一是空调工程的材料价格和人工费调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一》中的空调工程造价直接采用了中成建正咨询公司的审核结论4484万元,没有与其他分项统一调整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标准。博兴咨询公司根据北方建设公司在第二轮质证期间提交的中成建正咨询公司审核结论中的空调工程量明细,计算出应当调增的空调工程人工费为6689697元,应当调增的空调工程材料价款为0元。

二是施工现场的临街广告彩钢围挡:《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一》中没有计入施工现场的临街广告彩钢围挡造价。第二轮质证期间,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北方建设公司实际施工了广告彩钢围挡,北方建设公司也提交了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和343980元的付款凭证,该笔款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三是室外装饰、室内装饰、门诊楼桁架、门诊楼室内装饰工程、庭院绿化工程设计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一》中的设计费4920794元,博兴咨询公司是以鉴定结论中的相关分项工程造价为基数和相应的费率计算出来的。第二轮质证期间,北方建设公司提交了辽东湾分院盖章确认的912.24万元和98.34万元的两份设计费认价单和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部分设计费支付凭证,设计费合同金额合计为9556870元。按照不高于认价单确认价格的设计费合同价格计算,设计费差额4636076元应当补充计入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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