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年修正)
来源: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4-02
浏览次数:914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上一条:最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下一条:没有了
下一条:没有了
联系我们+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 查看更多
以高效、敬业的优秀律师团队,秉承“专业领先、运筹制胜”的精神,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Copyright ©http://www.qianweiLawyer.com/ 贵州黔威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黔ICP备2021005410号-2 贵公网安备52022202000140号
技术支持:富海万企科技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收集整理,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删除内容,谢谢!